关联方贷款风险透视及对策——基于对安徽蚌埠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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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永良.关联方贷款风险透视及对策——基于对安徽蚌埠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调查[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1(2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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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永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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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蚌埠银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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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安徽蚌埠银监分局通过对辖内A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B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专项调研发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以变相形式违规发放关联人贷款的问题,本文就其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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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合作银行 中小金融机构 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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