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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范围与途径分析
引用本文:袁鹤平.浅谈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范围与途径分析[J].金融经济(湖南),2007(3):10-11.
作者姓名:袁鹤平
作者单位:袁鹤平(河南平顶山工学院)
摘    要:一、当前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若干要求 当前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当受指导方认为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因指导方的责任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或认为听从行政指导后其合法权益牺牲太大时,通过法定渠道就该行政指导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争议,以求得到及时有效的裁断和救济的法律制度安排.从历史形成看,法治原则最初从法学家关注到了法治原则的行政化问题,从而促成了法治原则从思想论转化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过程,法律相应的规定了行政活动机关,权限手段、方式、违法后果,于是按照现代法治行政的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有权利就有救济",而目前我国对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加以规定的法律法规仅有<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未经技术指导已先行实验而使农业劳动者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救济制度远不完善,急需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笔者拟从如下方面论证完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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