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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合作社立法的一些规定
引用本文:何黎清,邓声菊.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合作社立法的一些规定[J].农村经营管理,2006(3):45-47.
作者姓名:何黎清  邓声菊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摘    要:国外合作社方面法律都规定合作社是法人,拥有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在合作社立法上,规定其法人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但有的合作社立法对于法人财产的经营范围和使用方向上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农业合作社享有“反垄断豁免”。一般而言,合作社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社员以其出资对合作社负责,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的保证责任或无限责任,如德国、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检阅,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大体上,社员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个人账户”,即合作社所有财产都量化到社员个人名下,而只存在社员个人名下的出…

关 键 词:农业合作社  国家规定  立法  法人财产  个人账户  限制性规定  出资者  财产独立  使用方向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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