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例1989年,村民老赵从父母那儿继承了一宗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511平方米,包括宅基地434平方米,门前菜地77平方米,并到当地土地部门办理了土地登记。1 992年,老赵将此处房屋及院落出售给城镇居民王先生一家,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后,持《宅基地证》及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土地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08年王先生去世,儿子小王继承了该房屋,并且一直在此居住。2010年,A市政府对该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但是拒绝给小王土地补偿,理由是小王不是本村村民。协商不成,小王遂到法院起诉A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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