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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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局最近以国税发(1992)161号发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内容是; 一、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服务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确定征、免营业税范围。二、对农村乡级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等单位提供的以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内容的有偿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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