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给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一个说法
引用本文:郭炳奎.给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一个说法[J].湖南经济,2003(6):22-23.
作者姓名:郭炳奎
摘    要:按照中国经贸新词词典,剩余索取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和对企业利润的要求权,即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同时,剩余索取权是企业的收入中需要承担风险的部分,经营者作为上市公司中极其重要的一员,是否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笔者认为,经营者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享者、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剩余的主要贡献者以及企业成员中行为的最难监督者,理应获得上市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其理论依据如下: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符合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逻辑现代企业理论中讲的企业所有权,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

关 键 词:企业经营者  剩余索取权  控制权  现代企业制度  上市公司  委托-代理理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