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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与2000年9月下发的25号文比较,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大了税收优惠。 财税2002]70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而财税25号文规定的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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