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縣共轄九個营业所,其中距離支行遠的五十里,近的亦達十五里。在收購期中,货管单位由支行滙拨各区营业所的收購资金和經费数很大。但過去支行片面照顾营业所,不使發生支付困雖,並又不顾营业所保留过多庫存,結果在货管單位給各區拨款時,规定在五百万元以下者開轉账支票,在五百萬元以上者開专用支票,前者轉帐后由营业所付現,後者如营业所有力支付時就由营業所付現,营業所无力支持就不能轉帳而由支行付現。這一规定使取款者無所適從,感到很大不方便,銀行方面的藉口是:如果全面給营業所送款,一个交通員也不解决問题。通過安陽中心支行現金出納计划會議的召开,我們明確了支行應有送款和便利單位取款的責任。因此针對上述錯誤進行了批判,發動了群众力量來解决送款人力困难,如交通員巳經出發,由行長或秘书视各股情况抽出幹部的往送款。這樣不仅便利了單位取款,保证了收購,也增加了各营業所的资金来源,從而各單位都能把現金及時存入了銀行,如九月份存款余额较八月份即增加了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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