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财务与会计》2013年第7期刊登了谭光荣等的文章《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资产的财税处理》(以下简称谭文),笔者对文中的一些观点存在异议,特提出几点个人看法,望与作者商榷。谭文的例1中,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暂估入账的原材料为20万元,在2011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2012年5月取得该原材料发票金额为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谭文将暂估入账的原材料金额20万元,因在2011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全额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有些欠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