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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 要: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关 键 词:
旧机动车
发票
销售
零售业务
税务机关
专用章
抵扣联
款项
收取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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