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村委会组织法》自1988年6月1日正式试行,至今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进行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目前已有北京、河北、山西、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上海、福建、江苏、湖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宁夏、青海、甘肃、新疆等20个省(市、区)在全省(市、区)范围内进行了贯彻;浙江、河南、陕西、内蒙、安徽、江西、海南、新疆等8个省(区)已向面上铺开;云南、广东正在试点。在已经普遍实施的地方,大多都是依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章立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1178个县级单位全面贯彻执行了此法。该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党和国家与农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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