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都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上更未明确其定义,导致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混业经营的大金融背景下,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进行划分,以不同的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已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法,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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