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法”与“德”的制度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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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德平,杨贵松.市场经济中“法”与“德”的制度内涵[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8(2):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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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德平 杨贵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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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扬州大学商学院225002 [2]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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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制度,而不是市场及其机制、功能;市场制度由居于基础地位的“法”和作为其补充的“德”构成;“法”的制度内涵是“对等性”条件下,承认和维护“自利”原则的“正义”;“德”的制度内涵是对“正义”的自觉维护和“非对等性”条件下的“同情心”,“法治”和“德治”的作用领域应由市场主体的“对等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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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经济 法律 道德 制度内涵 市场制度 法治 德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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