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快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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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狼共舞”商标起纷争本刊讯1月5日是“与狼共舞”商标是否进入二审诉讼的截止日期。据了解,龙岩卷烟厂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提起上诉,该案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两个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478896号“与狼共舞及图形”和第1502818号“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被告国家商评委及第三被告龙岩卷烟厂败诉,原告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暂时取得胜利。龙岩卷烟厂曾使用并不是从益安贸易公司受让的“七匹狼及图”商标,但又没有注册,七匹狼集团以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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