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纳税会计作为纳税业设立职能岗位和工作,学术界和理论界至今对其称谓尚不统一,有很多教授和学者误称其为“税务会计“。由于不同的称谓直接涉及到该会计的“主体“,所以给会计实践造成了混淆。由于国际国内都公认该会计系纳税企业设立的核算工具,因此就应该也只能称之为“纳税会计“;否则,就与税务机关的会计——“税务会计“混淆了。纳税会计不仅具有确认、计量、记录、核算、反映等基本职能,还应具有纳税筹划的特殊职能,即除了承担企业涉及纳税业务核算任务外,还应担负起企业如何依法减轻税负、延缓纳税、降低纳税成本和转嫁已纳税负担的职责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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