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比较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马晓龙.任意诉讼担当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东盟博览,2013(10):237. |
| |
作者姓名: | 马晓龙 |
| |
作者单位: | 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 |
| |
摘 要: | 任意的诉讼担当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与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可由实体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实施诉讼,最典型的如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一般指在法律未作规定的场合,当事人双方协议转移诉权。而这一点正是目前为止在法律实践中需要研究的。
|
关 键 词: | 诉讼实施权 授权 代表人诉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