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的“时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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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 于青扬 张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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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两年(法人间)。在一件经济纠纷案中,丙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进行担保。被担保人乙公司迟迟未还款。还款期两年零五个月后,甲方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乙、两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提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甲方举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时效曾经中断,即向西方索要过此笔贷款。致使案件长期拖延,等待甲方取证。法院不会永远等待,拖延便意味着甲方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大笔贷款将付之东流。这样的案例,值得让每一个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吸取教训,时效此时就是效益了。有一家企业曾于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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