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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简析
引用本文:
张晓红.表见代理简析[J].中国外资,2008(9):196-196.
作者姓名:
张晓红
作者单位:
四川省商贸学校
摘 要: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首次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据此,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有效代理的法律权利。
关 键 词:
表见代理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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