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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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兴忠.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J].福建金融,2003(11):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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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兴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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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与投资系,浙江杭州3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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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发布了《统一资本测度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5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发展,银行业把风险管理放在了突出的地位,使原《巴塞尔协议》的缺陷越来越显现出来。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正。本文通过对新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应从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内部评价体系、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和建立有效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这四个方面入手,尽快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建议和对策,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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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巴塞尔协议 金融风险 资本充足率 金融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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