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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合同义务及其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引用本文:王爱琳.论先合同义务及其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企业活力,2005(9):68-69.
作者姓名:王爱琳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正>从合同之债的历史发展看,为周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债的效力范围一直呈扩大趋势,这不仅表现为债的效力突破相对性扩及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债的内容也不断扩张。在当代各国合同法中,当事人不仅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生效前的缔约磋商阶段就开始负担义务,即

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  交易安全  保护  效力范围  合同生效  当事人  合同之债  不成立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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