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未经申请法院执行所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的思考
引用本文:焦正俊.关于未经申请法院执行所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的思考[J].贵州农村金融,2000(9):38-40.
作者姓名:焦正俊
作者单位:农行贵州省分行
摘    要:案情]1996年1月18日,农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农行”)与借款人 A 公司、担保人 B 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借款书》,同日,县农行与借款人 A 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农行向 A 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期限从1996年1月18日起至1996年7月18日止,月息为10.08‰,由担保人 B 公司以其厂房一幢作抵押担保,同时约定由担保人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定当日,县农行按约将50万元划

关 键 词:和解协议  时效中断  终结诉讼  法律效力  诉讼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