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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摘    要: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新的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同时,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本期栏目将新的规定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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