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在收益法下,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需要在以后期间确认损益的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通过递延收益来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该将"递延收益"列入非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中。但笔者认为,不能将"递延收益"列为负债类,因为严格来说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被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都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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