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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鼠仓”行为的刑法思考
引用本文:赵运锋,牧晓阳.关于“老鼠仓”行为的刑法思考[J].浙江金融,2009(2).
作者姓名:赵运锋  牧晓阳
作者单位:1. 上海交通大学
2.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所谓"老鼠仓"有多种含义,在基金业,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损人利己,即为自己或小圈子谋取利益,而让机构和散户资金套牢,而且会引起股市不正常地暴跌暴涨.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处罚并不能抑制老鼠仓的泛滥,必须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关 键 词:老鼠  行为  刑法  基金业  基金经理  金融市场  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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