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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老鼠仓”行为的刑法思考
作者姓名:
赵运锋
牧晓阳
作者单位:
1. 上海交通大学
2.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所谓"老鼠仓"有多种含义,在基金业,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损人利己,即为自己或小圈子谋取利益,而让机构和散户资金套牢,而且会引起股市不正常地暴跌暴涨.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仅靠行政处罚并不能抑制老鼠仓的泛滥,必须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关 键 词:
老鼠
行为
刑法
基金业
基金经理
金融市场
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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