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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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伟峰.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探讨[J].中国电子商务,2013(17):179-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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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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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岛鹏宇海珍品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26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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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8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在试点改革中,融资租赁业由原先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噌值税。本文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增值税问题结合现行国家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探讨,分析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兼顾国家、出租方企业、承租方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对“营改增”中售后回租业务过度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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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改增 融资性售后回租 增值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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