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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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文杰.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探析[J].现代经济,2007(12):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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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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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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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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