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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刘光.论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4):74-77,88.
作者姓名:刘光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动产抵押于社会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应建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为此,首先要科学确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使之既不失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又不会给社会公众设定动产抵押带来不合理限制。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以克服现行立法登记成立生效的缺陷。在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上,我国立法应赋予动产抵押的公信力,建立对错误登记撤消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维护交易的安全。再者,当他合法占有所有权之动产时,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该动产之抵抗权,但若不登记则不得对抗原所有人。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法律制度  动产范围  对抗力  中国  担保法  公信力
文章编号:1008-2670(2002)04-0074-04

On Perfection of Law System Of Movable Property Mortgag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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