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吴良根.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J].现代经济,2009(1).
作者姓名:吴良根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徐先武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无保管合同,但身份不明人盗走徐先武的电动三轮车时,物业管理公司门卫违反专门人员的警觉和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时畅通无阻,据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一定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摘自<(2008)秦民一初字1523号>]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电动三轮车  安全保障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