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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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良根.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J].现代经济,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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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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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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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徐先武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无保管合同,但身份不明人盗走徐先武的电动三轮车时,物业管理公司门卫违反专门人员的警觉和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时畅通无阻,据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一定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摘自<(2008)秦民一初字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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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电动三轮车 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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