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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
吴良根
作者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徐先武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无保管合同,但身份不明人盗走徐先武的电动三轮车时,物业管理公司门卫违反专门人员的警觉和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时畅通无阻,据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一定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摘自<(2008)秦民一初字1523号>]
关 键 词:
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电动三轮车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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