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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摘    要:300万元可注册典当行 为规范典当行为,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由商务部、公安部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条件进行规定,并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 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 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 务;商务部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对不得经营业务、不得收当财物、不得存在行为极其监督管理和罚则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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