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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
摘    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了严厉打击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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