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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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鲍轶欣.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述评[J].住宅与房地产,2012(7):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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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轶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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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7年浙江省首先规定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以来,成都市、西宁市、呼和浩特市、陕西省、淮北市、山东省、上海市等省市相继出台了物业保修金制度。通过研究这些省市的政策,认真梳理物业保修金的概念以及该项制度的适用对象、交存要求、存储要求、使用条件、使用程序、保障措施、管理机制等有关规定与经验,对于各地理解、制定或修改物业保修金制度,推动或倒逼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预防和解决主要引发当前物业管理纠纷的住宅前期开发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行业创造更为健康的发展环境,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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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住宅物业 制度 保修 述评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行业 2007年 呼和浩特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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