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保养的垄断与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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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存荣.电梯维修保养的垄断与竞争[J].住宅与房地产,2012(5):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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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存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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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阙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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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粤质监特曲2012]42号”文(下称42号文),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实施,未由生产厂家授权的单位不得从事电梯维保业务。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该行政命令未能实施,但对广东省电梯界造成了巨大震动。震动已经暂时过去,我们不妨深入探讨一下该行政命令的利与弊,以及政府和企业如何共同促进电梯维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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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维修保养 垄断与竞争 电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造单位 行政命令 生产厂家 利与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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