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国缺乏调取证据的意识,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性存在缺陷。比如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侦查人员应查证其在犯罪地有无固定住处、有无担保人、能否缴纳保证金、是否属于多次作案等情况;如系团伙作案,需说明有无同案犯在逃、取保候审有无窜供的可能性等情况,通过这些证据证实有无逮捕的必要性。而公安机关向我科提捕的案件中,并未对到逮捕必要性做必要的调查,在提捕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未作详细的论证,凡是对于外来人员一律提请逮捕。同时,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对于逮捕条件的适用,并未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又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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