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黑龙江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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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永刚.构建黑龙江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J].绿色财会,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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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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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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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产业功能.我省湿地资源丰富,有天然湿地556万hm<'2>,居全国首位.近十年来,我省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抢救性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工程,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湿地面积缩减、功能退化的趋势依然没有扭转.违法开垦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水资源等行为屡禁不止.以三江平原为例,湿地面积从2000年的150多万hm<'2>减少到目前的不足100万hm<'2>.实践证明: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必须充分地利用和协调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现有的湿地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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