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税务部门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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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池.加入WTO对税务部门的影响[J].现代经济探讨,2001(8):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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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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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1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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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立法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部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包括前政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目前实际征收的税种中除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其它税种的基本立法都是这一类型的;三是国务院所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绝大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及具体政策规定都属于这种类型。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依赖于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来实施征收管理工作,除了缺少一部统贯各种税种的税收基本法外,还存在着税收立法层次低、透明度差、稳定性不够等一系列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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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税务部门 影响 税务工作 中国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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