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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标准范围
引用本文:
李欣荣.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标准范围[J].草原税务,1994(11):22-22.
作者姓名:
李欣荣
摘 要: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 键 词:
公益救济性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
暂行条例
国企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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