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业务招待费速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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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欣荣.工业企业业务招待费速算法[J].草原税务,1994(12):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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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欣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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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49条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酌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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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销售 工业企业 业务招待费 企业业务 财务会计制度 管理费用 限额 速算法 过年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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