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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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麦福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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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南海县桂城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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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在《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后,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笔者提出一点浮浅见解,与同志们共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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