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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回避的企业破产制度——关于辽宁省企业破产情况的调查
引用本文:辽宁省《破产法》起草工作办公室调查组.无法回避的企业破产制度——关于辽宁省企业破产情况的调查[J].辽宁经济,1994(10).
作者姓名:辽宁省《破产法》起草工作办公室调查组
摘    要: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委托辽宁、四川重新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通知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精神,省人大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为了总结我省实施《破产法》的经验,探索解决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圆满完成重新起草《破产法》的任务,最近我们到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辽阳、朝阳等七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较早探索和实施企业破产的省份。自1986年沈阳市在全国率先对沈阳市防爆器材厂实施破产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以后,我省的企业破产工作有了较大进展。截止1994年6月底,全省先后对不能偿还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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