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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地名的商标注册
作者姓名:周波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正要旨:对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无论中国公众知晓的是其中文形式还是外文形式,只要客观上具有指代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作用的标志,即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案情当事人:原告(上诉人):无锡好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012年2月10日,无锡好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好球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被上诉人  工商行政管理  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申请  行政纠纷  体育用品  近似商标  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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