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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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钧.“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J].中华商标,2014(9):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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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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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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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旨: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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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专用权 侵害 商业化 商标权纠纷 市场运行 商品来源 权利用尽 限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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