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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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金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J].中华商标,2014(9):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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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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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沦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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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要求,提供指定期间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相关证据,以避免该商标被依法撤销。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质量的高低。有一类商标使用证据,是有关行政主体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形成的特定法律文书,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企业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过程中所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文书,由于是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这一特定第三方所制作形成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材料,且具备商标实际使用“时间、商标、商品”三大举证要素,通常应赋予其较一般证据更高的证明效力。下面以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文书为例子,作进一步的论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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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商标使用 执法文书 证据 产品质量检验 商标注册人 法律文书 执法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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