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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矛盾与变革
引用本文:田肇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矛盾与变革[J].山西财经学院学报,2004,26(1):132-135.
作者姓名:田肇树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根源于其立法本身固有的三大矛盾。建议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第385条第2款后增加第3款,将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受贿所得论处。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  第385条  立法  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申报财产罪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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