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矛盾与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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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肇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矛盾与变革[J].山西财经学院学报,2004,26(1):13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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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肇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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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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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根源于其立法本身固有的三大矛盾。建议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第385条第2款后增加第3款,将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受贿所得论处。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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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 第385条 立法 国家工作人员 拒不申报财产罪 贪污贿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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