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奶掺假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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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振祥,许春桥.鲜奶掺假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J].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8(11):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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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祥 许春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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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漳州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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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奶牛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奶牛养殖场饲养奶牛15头,每天实际生产鲜奶350公斤。经调查,该养殖场按照1:1:2:20的比例在这些鲜奶中掺入乳清粉、植脂末、麦芽糊精和水后,卖到当地的一个鲜奶收购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该养殖场工人往鲜奶里勾兑这些非乳物质,并查获以上添加物各15公斤,勾兑用塑料桶、搅拌棒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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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质量法》 鲜奶 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罚 掺假 饲养奶牛 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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