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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带来税则变化
引用本文: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协调制度带来税则变化[J].中国海关,2007(2):81.
作者姓名: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摘    要: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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