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产生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无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同于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符合法定模式劳动关系的条件,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存在基础已不复存在,不宜延用。实践中,将劳动关系分为符合与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比较恰当。目前,我国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偏低,这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建立在标准就业中形成的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基础上有直接的关联。而现实中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求,原有劳动法调整模式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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