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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列康”和“前列舒康”之争谈公私利益的司法保护
引用本文:吴名.从“前列康”和“前列舒康”之争谈公私利益的司法保护[J].中华商标,2013(4):80-83.
作者姓名:吴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是国内一家大型的药品经营公司。该公司是第1312716号“前列康”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物、医用药草、药酒、医用营养食品、空气清新剂、兽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敷料、牙科用药。

关 键 词:司法保护  经营公司  利益  公私  医药制剂  空气清新剂  营养食品  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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