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列康”和“前列舒康”之争谈公私利益的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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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名.从“前列康”和“前列舒康”之争谈公私利益的司法保护[J].中华商标,2013(4):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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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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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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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是国内一家大型的药品经营公司。该公司是第1312716号“前列康”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物、医用药草、药酒、医用营养食品、空气清新剂、兽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敷料、牙科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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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保护 经营公司 利益 公私 医药制剂 空气清新剂 营养食品 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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