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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强制性制度变迁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
引用本文:董杰,王继权.农村合作基金会:强制性制度变迁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J].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8-11.
作者姓名:董杰  王继权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摘    要: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二十世纪末我国农村兴起的一种制度创新形式,其20年的发展历史可划分为前期的发展壮大时期和后期的动荡收缩时期,前一时期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模型特征,而后一时期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型特征,农金会这种制度创新形式因其曾经具有的巨大社会经济收益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其与俱来制度性缺陷又致命地损害了其制度绩效。

关 键 词:中国  农村合作基金会  制度安排  诱致性变迁  强制性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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